普通商標和證明商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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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標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使用未受到特別法律保護的絕大多數商標。是與馳名商標相對應的一種商標,是普通公司使用的。
證明商標是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比如“綠色食品”標志等。
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有什么區別?
(1)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2)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商標轉讓
(3)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規定,提交管理規則,普通商標只須按《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提交申請。
(4)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
(5)證明商標準許他人使用必須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手續,發給《準用證》,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必須簽訂許可合同。商標轉讓
(6)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包括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合伙人。
(7)證明商標失效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商標轉讓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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